法院公告
当事人
高巍,吴培莲,吴济锋,吴浪锋,吴凌锋,吴艳芳,吴远锋,吴贵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0304民初22398号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内容
吴培莲、吴济锋、吴浪锋、吴艳芳、吴远锋:本院受理原告高巍诉被告吴培莲、吴济锋、吴浪锋、吴凌锋、吴艳芳、吴远锋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2021)粤0304民初2239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为:一、被告吴培莲、吴济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已继承吴贵昌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高巍偿还借款本金4803820.76元及利息(以4803820.76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6月2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吴培莲、吴济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已继承吴贵昌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高巍支付律师费5万元;三、驳回原告高巍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51983.84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56983.84元,由原告负担2235.81元,被告吴培莲、吴济锋在已继承吴贵昌的遗产范围内负担54748.0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刊登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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