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友顺,唐志,谭艳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志、谭艳: 本院受理原告李友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55000元借款及该借款三年定期银行存款利率的3倍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