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内容
耶鲁式毛皮制造(德州)有限公司、意帝皮毛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王桂花、张蓓蓓、刘志华:关于申请执行人彭立华与被执行人耶鲁式毛皮制造(德州)有限公司、意帝皮毛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王桂花、张蓓蓓、刘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9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下列法律文书:一、(2021)粤0391执恢79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本院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2021)粤0391执恢79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一)被执行人耶鲁式毛皮制造(德州)有限公司、意帝皮毛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王桂花、张蓓蓓、刘志华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的,应当于期满后五日内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填写财产申报表交至本院。如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二)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耶鲁式毛皮制造(德州)有限公司、意帝皮毛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王桂花、张蓓蓓、刘志华的财产(以人民币18517000元及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三)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耶鲁式毛皮制造(德州)有限公司、意帝皮毛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王桂花、张蓓蓓、刘志华的财产以清偿债务。三、(2021)粤0391执恢79号执行裁定书之一,主要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张蓓蓓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阳光路5号时代峰云名居3栋二单元101房(不动产权证号:0200513299)的房产以清偿债务。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蓓蓓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阳光路5号时代峰云名居3栋二单元101房(不动产权证号:0200513299)的房产现值进行评估并已作出2201/GZ0114-2号评估报告,评估上述房产现值为人民币3518000元。现本院向你(或者你单位)送达该报告,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请你(或者你单位)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提出异议的,本院将视为没有异议。五、如对上述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并附有关证据材料(联系电话:26413797),提交地点:诉讼服务中心。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有关权益,并不影响处分上述财产。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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