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东华、胡钧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淳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中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泰禾装饰有限公司、杭州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东华、蔡斌斌、胡钧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所提供的新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