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波,成湘宁,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波、成湘宁: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李波、成湘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欠借款本金 30 000元;二、被告李波、成湘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欠利息8612.77元(已计算至2021年3月20日);三、被告李波、成湘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段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0.0936‰,自2021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