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美青:原告洪吉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902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美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洪吉祥借款 6300元,并按年利率3.85%支付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刘美青负担。公告发出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