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亮洲: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利跃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2年3月16日)。原告要求被告你立即支付拖欠货款17086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2年3月17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