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于洪林:本院受理原告临安临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雪、于洪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2民初4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安临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58524.6元及违约金11705.88元(违约金按月利率 1%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1月10日,此后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上述标准继续计算),暂合计70230.48元;二、被告于洪林对被告王雪的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王雪、于洪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778元(原告临安临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924元),由被告王雪、于洪林共同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