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鑫、黄志鹏:本院受理原告卫峰子与被告黄晓鑫、黄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9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玲玲、陈滇敏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06月07日下午14时30分至15时3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十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