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发:本院受理原告熊雪忠与被告姜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3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姜春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熊雪忠借款本金313000元并支付该借款自逾期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其中借款50000元利息自2017年8月1日起计算,借款5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借款5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8月1日起计算,借款5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借款5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借款50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2月1日起计算,借款13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8月1日起计算),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