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亮、石小妹、陶荣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陶亮(被告一)、石小妹(被告二)、陶荣富(被告三)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垫付人民币66634.65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18826.45元(以垫付款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三为标准,自垫付之日的第二日起暂计至2021年9月1日,此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上一、二项共计【85461.1】元;3、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名下车辆(车架号:LSGGA54E1GH123126)具有抵押权,对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楼第3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