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有限合伙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内容
张家港源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纪威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卢捷清诉你们合伙企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张家港源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给原告及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查阅、复制。2、判令被告张家港源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合伙企业会计账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及会计凭证(包括银行资金往来明细、对外签订的相关协议、发票、收据、收条等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给原告及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查阅;3、判令被告纪威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提供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期间执行张家港源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事务所有事项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张家港源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苏州纪源皓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上海万物有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吉因加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纪源皓璨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爱芯元智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广州茶里集团有限公司等多个项目进行投资的合伙人大会决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资料等给原告及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查阅,以及张家港源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从苏州纪源皓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出投资的合伙人大会决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资料等给原告及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查阅;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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