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鸣、许萍:本院受理原告罗卫国与被告张鸣、许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585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鸣、许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罗卫国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3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鸣、许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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