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乐林、石红涛:本院受理原告谭珍诉被告与赵乐林、石红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判令被告赵乐林和被告石红涛共同支付原告谭珍劳务报酬161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天。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2年3月17日9时0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桥头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