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工农新村86号袁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宝旭乳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媛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现原告诉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2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32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为独任审理,并定于2022年4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