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峰中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KELWE0C)、王新林(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崇福桐星皮草行与被告杭州峰中峰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王新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1、二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85600元;2、二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3479元(自2021年8月20日起,按LPR1.5倍暂计至起诉日,实际至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桐乡市人民法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