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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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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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昌龙(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武义正清纸箱厂诉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保全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雄富工贸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14834.65元。2、被告吴昌龙、苏银山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以报纸公告时间为准),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