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内容
盐城仁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和阳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小锋、第三人盐城仁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浙海宁劳人仲案(2021)460号仲裁裁决书;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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