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内容
邓强、周欢、邓小威: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海洲街道德营皮草行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53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邓强、周欢、邓小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海洲街道德营皮草行货款147411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以147411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808元,由三被告负担。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由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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