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本兴(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李求用诉被告叶俞弟、杨本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27民初689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叶俞弟向原告支付货款21608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1608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5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判令杨本兴为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现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矾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