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国华(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李强荣与被告俞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6万元欠款;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案由审判员吕学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姚明镜、浦咏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钱煜担任记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6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西路30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