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合彩鞋业有限公司、刘和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康嘉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合彩鞋业有限公司、刘和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货款21907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1年11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仙岩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