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内容
范伟强: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范伟强、江门市新会区圭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公告以外的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资料。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范伟强向原告偿还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01416.52元及利息219066.25元。2、江门市新会区圭峰置业有限公司对范伟强所欠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如两被告不能清偿债务,则拍卖或变卖范伟强座落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乐路3号2座201-1、201-2房以及首层21号车房(旧门牌为会城表东里2巷1座206以及首层21#车房),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举证期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请依时出庭应诉,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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