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余洪飞、杨展: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洪飞、杨展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1202民初4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洪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788633.08元及违约金(其中代偿款69288.89元的违约金自2020年3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代偿款719344.19元的违约金自2021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余洪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14305.5元;三、原告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余洪飞、杨展名下位于肇庆市星湖大道湖景丽苑小区第3幢(H幢)504房[房地产证号:房地产证字第C3366888号、房地产证字第C0508888号]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杨展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26.1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933.39元,合计17560.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余洪飞、杨展负担17510.16元并在履行本判决给付义务时迳付原告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