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丽身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毛志芳、徐康、深圳华盛点赢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河南豫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祥:本院受理原告成都汉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丽身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毛志芳、徐康、深圳华盛点赢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河南豫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祥、余科、吴昌华、毛攀锋、王学宇、宫毅、刘小琴、邓廖蓉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答辩与举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与裁判,逾期答辩与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审理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与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