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宇永(JEONG WOOYOUNG):本院受理原告曹境骏诉被告郑宇永(JEONG WOOYOUNG)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145435.2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739.14元(以160000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1. 5倍计算,自2019年9月16日暂计算至2021年5月20日,以后另计);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此纠纷支付的律师费11000元;4. 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不答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巫柳谕、陆爱莲、黄倚君,书记员邓诗雨。如果你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本案定于2022年7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