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明连:原告广州市宇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与被告曾明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202民初4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明连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宇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857.15元及滞纳金87.41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宇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曾明连负担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州市宇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