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强(xxxxxxxxxxxxxxxxxx):本院立案执行的许楚钦与林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502执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院责令你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一年内的财产情况,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林志强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为限;并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