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辉、戴正达、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诉被告赵辉、戴正达、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