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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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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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亮、王小群: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新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509民初4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汾湖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