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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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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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邹建毅、刘燕:本院受理原告倪卫全诉被告邹建毅、刘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