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福建、常州市平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姚永军、尹国平: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华诉被告张福建、常州市平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姚永军、尹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031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03月30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