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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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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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孟凡发、杜海锋: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贾汪区老矿陆顺汽车租赁行诉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