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孔丽花, 狐狸互联网小额贷款(宁波)有限公司 ,陕西孔记老潼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陕西孔记老潼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孔丽花:狐狸互联网小额贷款(宁波)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50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