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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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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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继法、周东微: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4民初1717号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亿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宁县浙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晏华、马麟、王练焰、周东微、陈继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1524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四川亿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880921.63元、利息247532.79元、罚息68539.41元、复利16941.85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5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以本金2880921.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18%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晏华、马麟、王练焰、陈继法、周东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亿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