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宁海商旭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惠州市宏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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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惠州市宏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海商旭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宏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3 999.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43 999.5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4 0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本案由审判员卢娜独任审理,并定于2022年1月21日上午9时在宁海县桥头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