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潘之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石浦营业部, 衢州市东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好多汽车销售(江苏)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浙0802民初4485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潘之华: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东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好多汽车销售(江苏)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石浦营业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448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三被告支付浙B0S95G小型轿车修理费38075.65元、垫付拖车费300元及路产损失440元,共计38815.6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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