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之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石浦营业部, 衢州市东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车好多汽车销售(江苏)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浙0802民初4485号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之华: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东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好多汽车销售(江苏)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石浦营业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448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三被告支付浙B0S95G小型轿车修理费38075.65元、垫付拖车费300元及路产损失440元,共计38815.6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