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内容
付洪光:原告胶州市高亚晟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付洪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3民初4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付洪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胶州市高亚晟建筑机械租赁站租赁费6800元及违约金(以6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二、公告费75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付洪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付洪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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