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宁波尚林和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季海冬,程芬芳,黄俊, 常山县乔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常山县乔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波尚林和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季海冬、程芬芳、黄俊:本院受理原告常山县乔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皮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