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容
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园区分公司、盛海波:本院受理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申消防器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省安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园区分公司、第三人盛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法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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