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龙更为,张龙更,洪建法,傅海青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226民初348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洪建法、傅海青: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龙更为与被告洪建法、傅海青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6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洪建法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龙更借款本金50 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傅海青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傅海青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洪建法追偿。本案受理费1 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洪建法、傅海青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