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人民法院
内容
甘富明:本院受理原告林永河与被告甘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983民初41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甘富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21年3月1日起以1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林永河;二、驳回原告林永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甘富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镇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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