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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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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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世英:本院受理的原告大余县伟业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林世英、第三人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