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身体权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内容
江苏金桥制盐有限公司、韩长明、王成亮、连云港广利物流有限公司、葛斌:本院受理原告谢美丽诉被告江苏金桥制盐有限公司、韩长明、王成亮、连云港广利物流有限公司、葛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703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成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谢美丽各项损失共计651123.97元,被告连云港广利物流有限公司在566123.97元范围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付责任;驳回原告谢美丽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99元、公告费1200元,由原告谢美丽负担5839元,被告王成亮、连云港广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76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者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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