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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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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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伟、胡秀益: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壮雄与被告何伟、第三人胡秀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何伟于2011年12月9月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确认普宁市环市北路与新河东路交界处东南角中信华府第14幢第27层2704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3.被告、第三人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以及协助办理上述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的过户手续,并被告承担上述房屋过户50%的税费;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由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审判员黄鸿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洪成名、陈小洁(候补人民陪审员林伟鑫、洪少霞)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书记员詹白琼担任记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3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