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舒茂雷,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508民初459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舒茂雷:本院受理的(2021)苏0508民初4595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舒茂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08民初4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1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3286.91元(暂计算至2021年4月1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赔偿律师费损失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