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章高水, 宁波宏融晟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连云港宝就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伊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连云港宝就贸易有限公司、章高水: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宏融晟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宝就贸易有限公司、章高水、江苏伊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8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