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阳光,周二义,周义学,周大义,艾斌,李季,刘清,张清宝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艾斌:本院受理原告王阳光、周二义、周义学、周大义诉艾斌、李季、刘清、张清宝为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 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王阳光各项损失合计13 932.2元,赔偿原告周二义各项损失合计25 230元,赔偿原告周义学各项损失合计6 736.32元,赔偿原告周大义各项损失合计7 850.5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答辩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宁海县人民法院西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