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经化,解爱萍,第三人-, 兰溪市正翔工贸有限公司 ,宁波铭晨进出口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经化、解爱萍、兰溪市正翔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铭晨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余经化、解爱萍、第三人兰溪市正翔工贸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用直接或邮寄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宁波铭晨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波铭晨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