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饶莹、卢俊文:本院受理原告谭敏琦诉被告饶莹、卢俊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204民初494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7 |